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法律法规变化 项目特征不符 暂估价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钱的第 28 天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56 天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 56 天
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28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56天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56天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一般以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42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之前国家颁布的法规对合同价款有影响的,应予调整 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国家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工程量变化超过15%,对应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低,同时措施费用减少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7天内未确认,视为报告被认可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后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调整价款的应予调整
发包人应当承担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总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工程变更或(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56天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56天
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不可抗力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当正常竣工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当按时完成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无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当正常竣工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当按时完成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无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现场签证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签订前28d 施工合同签订前56d 投标截止日前28d 投标截止日前56d
如果政策规定的人工费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值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由于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 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由于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的,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 项目特征不符 暂估价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共同承担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