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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 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 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
诉讼时效已过,甲某丧失了债权 甲某雇用黑社会索要款项,本身违法,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3月10日起算 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应从黑社会索要债务之日起中断
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自2005年5月10日起由乙公司承担 自2005年5月12日起由乙公司承担 自2005年5月13日起由乙公司承担 自2005年5月12日起由丙运输公司承担
2005年6月1日 2005年6月10日 2005年6月12日 2005年6月15日
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买受人甲,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 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2005年10月 2005年11月 2005年12月 2006年1月
于2005年1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这笔款项直到2006年年末尚未收回。经调查得知该客户企业经营不善,现金流量已经严重不足 于2004年1月1日向甲企业售出产品,该笔应收款项直到2006年年末尚未收回 于2005年1月1日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约定10个月后偿还。2005年年末乙企业发来函电,称企业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10月份发生水灾,致使企业损失惨重,短期内无法偿付上述欠款。请求与销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于2006年2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这笔款项直到2006年年末尚未收回 于2005年10月1日向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丙企业签发4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006年年末,该企业获知丙企业由于投资失误导致严重资不抵债,已经申请破产
5.33万元 0.54万元 12.66万元 16.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