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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出让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固定的3%的税率 固定的5%的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相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固定的3%的税率 固定的5%的税率
土地使用权交换,由取得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由于契税由承受方缴纳,所以土地使用权交换,由少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改变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 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转移的不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 固定的3%的税率 固定的5%的税率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相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征收契税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