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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申请报验登记 提交有关材料 提交有关证件 无需申请报验登记和提交有关证件、 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若需领取经营地发票,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外出经营结束前,不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外出经营结束后,向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主要业务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由代理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前,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