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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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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 发票换版、 损毁, 停业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 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须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本事项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  停歇业登记  报验登记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若需领取经营地发票,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外出经营结束前,不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外出经营结束后,向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  发票换版  已开具需重新领用发票  发票损毁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须自行携带发票到实际经营地,不得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采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及监督  有固定经营场合的纳税人申请购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规定其提供纳税担保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规定其提供保证金,并限制缴销发票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3年  发票可以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在机构或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  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将原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带到经营地开具,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所带发票不足使用的,可在经营地申请  和税务机关协商以方便纳税为原则就近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未使用完的发票应带回继续使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未使用完的发票应自行销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未使用完的发票应交回经营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由代理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前,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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