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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哪些项是不可以抵减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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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应该分国分项进行计算  
企业选择的抵免方式一经选择,10年内不得改变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可以无期限向后抵免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虽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因名称不为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可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  
可以抵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34万元  可以抵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万元  可以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4万元  可以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期间费用  行政罚款  税收滞纳金  
超额运营成本乘折现系数所得的税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乘折现系数的所得额  超额运营成本加上其应抵减的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应该分国分项进行计算  
超额运营成本乘折现系数所得的税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乘折现系数的所得额  超额运营成本加上其应抵减的所得税额  
允许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但不得抵减欠税滞纳金  抵减欠税时,不可以按欠税额度逐笔抵扣  抵减后的留抵税额余额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查补的增值税款,可以按规定用留抵税额抵减  
超额运营成本乘折现系数所得的税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  超额运营成本扣除其抵减的所得税以后的余额乘折现系数的所得额  超额运营成本加上其应抵减的所得税额  
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境外的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不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可以在该项所得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抵免  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规定弥补  境外已纳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的,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实际抵免额进行抵免  
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