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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不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应在辅导期结束时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缴纳税款时,按月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提供邮政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不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应在辅导期结束后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不得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不需要任何审批, 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 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即可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中的基本信息均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 纳税人仅需勾选、填写 4 项内容(所属行业、 判定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 四项服务销售额、 全部销售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信息录入成功后, 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 ,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 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 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加计抵减, 在首次抵减期间声明一次即可, 后续不再声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初级农产品并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或提供9%、6%税率货物、服务,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适用于提供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第4个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直至全部抵减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