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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可以调动或者离职 可由他人代办 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可申请不进行交接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等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接收档案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
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 应注明后移交接替人员 会计资料如有短缺, 必须查明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 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向接替人员作出口头说明
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即可, 企业做法正确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企业做法不正确 移交清册一式两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该企业做法正确 34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该企业做法不正确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移交后,接管人员应另立帐簿,以分清责任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进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只须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移交人姓名 接替人姓名 交接日期 监交人姓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审计部门监交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虽仍主管会计工作,但还要办理交接手续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账簿。 移交清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备存查。 移交工作完成后,如有遗留问题原移交人员依然对移交前的会计事项负有法律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