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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 重新签订合同 要求返还出让金 请求违约赔偿
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 重新签订合同 要求返还出让金 请求违约赔偿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可以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 不可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 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后的恢复措施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 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可以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性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临时用地不超过1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1年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超过2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2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应报B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因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该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D村的损失予以补偿,但不包括给原使用权人的损失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在使用前应与村民签订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 土地根据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者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临时适用土地的使用者可以适当改变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所规定的使用用途 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