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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布后由省税务机关决定生效日期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具有法的效力,均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大多采取这种生效方式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实体法多采用从新原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仅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在税法条款中预先规定废止日期 我国及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我国税法一律在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发生效力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大多采用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的扩充解释作为一条税法解释原则被普遍使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字面解释是按照文义解释原则,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可以兼顾税法实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的税法生效方式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税法公布后由省税务机关决定生效日期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具有空间效力 税法可以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国税法坚持溯及既往的原则 新法的生效日期作为旧法的失效日期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 税法的限制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 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均适用我国税法。但未在我国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企、公司等除外 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公司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生效日期 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生效时间 省级税务机关和省政府协商确定日期
税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时间二个维度 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税法应该覆盖全部区域,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保税区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属地加属人原则
税法公布后由省税务机关决定生效日期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生效时间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生效日期 省级税务机关和省政府协商确定日期
税法的效力即税法的时间效力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是税法失效最常见的方式 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税法的行政解释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
以新法代替旧法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影响了某些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税法公布后由省税务机关决定生效日期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