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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物清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6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虽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产生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物质资金保障责任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 环保部门
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批准,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 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 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 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