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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 房地产主管部门 已入住的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房地产开发单位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其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征营业税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在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大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能够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与公司债券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人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2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人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2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提出计划,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自行决定 与部分业主商议决定 与建设单位商议决定
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资产 A股股票 国有企业债券 一级市场国债
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者 重大事项的决策者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国家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资产 A股股票 国有企业债券 一级市场国债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提出计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自行决定 与部分业主商议决定 与建设单位商议决定
售房单位 房地产主管部门 已入住的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交至代收代管单位 交至建设单位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交至业主大会
房地产开发单位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返还业主 返还业主大会 返还业主委员会 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