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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及幕墙的连接 悬挂重物的支座及其连接 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 建筑附属设备自重超过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地区为抗震设防区 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地区为抗震设防区 基本烈度为6度以上的地区为抗震设防区 基本烈度为9度及9度以上的地区为抗震设防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5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
玻璃幕墙及幕墙的连接 悬挂重物的支座及其连接 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 建筑附属设备自重超过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锚固
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为7~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震级为6~9级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震级为7~9级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为7~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震级为6~9级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震级为7~9级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损坏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甲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丁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5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11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5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损坏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玻璃幕墙及幕墙的连接 悬挂重物的支座及其连接 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 建筑附属设备自重超过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甲类建筑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除抗震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丁类建筑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降低
建筑中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道通风道 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 重力超过1.8kN的设备 玻璃幕墙
甲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丁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11度的地区
玻璃幕墙及幕墙的连接 悬挂重物的支座及其连接 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 建筑附属设备自重超过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无抗震设防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下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及以下的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及以下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