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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 适用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释[2013]第7号 法释[2012]第5号 法释[2011]第9号 法释[2014]第7号
民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或裁决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司法部
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有利于纠纷就地解决 方便当事人诉讼 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共同解释或者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共同解释或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