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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规划、征求意见、起草、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起草征求意见、协商、编制立法规划、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批、通过、审查、备案、公布
准备工作阶段 调研工作阶段 编制和调整方案阶段 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公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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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镇体系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单位认证后备案 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调整方案后经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调整方案后经上级政府认定后重新审批,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申报规划成果、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批、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明确界定规划调整的含义范畴,规定调整的类型、等级、内容区分与相关的调整方式 明确规定不同的调整内容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包括规划的定期或不定期检讨、规划调整申请、论证、公众参与、审批、执行等程序性规定 根据城市设计研究,提出城市设计总体构思、整体结构框架,落实上位规划的相关控制内容;阐明规划格局、城市风貌特征、城市景观、城市设计系统控制的相关要求和一般性管理规定 明确规划调整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技术成果深度、与原规划的承接关系等技术方法、技术手段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镇体系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明确界定规划调整的含义范畴,规定调整的类型、等级、内容区分与相关的调整方式 明确规定不同的调整内容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包括规划的定期或不定期检讨、规划调整申请、论证、公众参与、审批、执行等程序性规定 根据城市设计研究,提出城市设计总体构思、整体结构框架,落实上位规划的相关控制内容;阐明规划格局、城市风貌特征、城市景观、城市设计系统控制的相关要求和一般性管理规定 明确规划调整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技术成果深度、与原规划的承接关系等技术方法、技术手段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申报规划成果→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批→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调整后的详细规划不用重新审批便可执行 调整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审批之后便可直接执行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可以随时调整
预算调整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预算调整依据不充分、方案不合理、审批程序不严格 企业应当在有关预算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预算调整的条件 预算调整应当谨慎,年度调整次数应尽量多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合理、可行,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经同级__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确定规划审批程序 乡镇国士空间规划由市级政府确定规划审批程序
申报规划成果,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批,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论证规划方案,申报规划成果,会审规划成果,批准详细规划,公布批准的规划
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