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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的会议应该有超过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时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董事的仟期不得超过4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如果由中方担任的,则副董事长应该由外方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并表决 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法国甲公司的投资比例只有25%,该比例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除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应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能召开 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瑞典甲公司的投资比例只有20%,该比例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如果瑞典甲公司违约,中方乙公司经与瑞典甲公司协商,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并由瑞典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应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