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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 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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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丙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担任  丙公司的中方股份一般不得高于75%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甲公司的一台设备作抵押向法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乙公司的专利技术应经在中国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乙公司必须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  甲企业的厂房上可以在出资前已设定抵押权  
乙公司以境外某公司为保证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自己名义租赁的机器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中方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  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财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有权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甲公司应受《会计法》的约束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  乙公司为法人型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也不能低于25%  丙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将股权转让给中方后,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能低于25%  丁公司为外商并购后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公司以境外某公司为保证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乙公司以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须征得美国公司的同意  中方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但是外方必须用专利所有权出资  中方向银行借贷30万元出资,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美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目前的中国市场价格  
中方可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  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中方可以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外方.必须以专利所有权出资  如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外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须低于同类设备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中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作为出资,该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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