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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纳税义务人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等权利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或属地原则 属人和属地原则
在涉税专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涉税服务人员,即可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建立有条件地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利主体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采用的是属地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在涉税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涉税服务人员,即可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有条件地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同有的税收法律责任 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同有的税收法律责任
不履行代理职责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经济损失 超越代理权限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使代理事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未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代理人,即可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因注册税务师责任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责任,注册税务师不承担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平等的 权利主体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采用的是属地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纳税义务人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等权利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可以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即转移征纳关系 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代理人,即可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不履行代理职责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超越代理权限使纳税、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使代理事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未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由双方协商承担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因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代理人,即可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平等的 权利主体纳税义务人一方的确定,采用的是属地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事实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为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