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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上市公司 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经过核准 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可以申请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申请分期发行的,公司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首期发行后,剩余数量应当在首期发行完成后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分期发行的,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核准程序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可以持有所核准发行申请的股票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的人员可以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讨论股票发行事宜
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上市公司 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经过核准 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不得公开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不得直接或者问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一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一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股票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 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得公开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实行审批制 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均实行审批制 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均实行核准制 股票发行实行审批制,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