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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 (2)(4) (1)(3)(4)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的责任 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失效 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乙应首先起诉甲,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责任 丙、丁仍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丁、戊承担担保责任 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丙、丁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戊仍承担担保责任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丙丁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 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戊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无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己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空白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已”,并未写明“保证人”字样,合同中也没有保证条款
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甲可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权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直接从服装的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 乙只能从服装的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100万元,余下向丙、丁追偿 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