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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可要求甲或丙偿还借款 乙只能要求甲偿还借款 乙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乙只能在甲不能偿还时,方可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但丙应当对本金的返还承担责任 丙有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丙无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保证人甲应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1/3清偿责任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乙应首先申报破产债权,然后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乙有权选择申报破产债权,或者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乙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偿还的部分,有权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乙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得到偿还的部分,无权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全部15万元借款均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经其同意 丙企业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责任期间已过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2年还清。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时,甲得知乙尚欠银行3万元,遂决定不借款给乙。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借款5万元,利息2000元,从本金中扣除。该合同无效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用于经营水果店,2年还清。之后乙用这5万元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期款,甲可以要求乙立即偿还欠款 甲、乙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5万元借款,分38个月还清。乙应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8个月时支付利息
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丙丁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 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戊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戊不承担担保责任
丙、丁在保证人栏签名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丙、丁均承担保证责任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丙、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全部15万元借款均承担保证责任 丙企业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经其同意 丙企业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责任期间已过
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己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空白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已”,并未写明“保证人”字样,合同中也没有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