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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也应预缴税款方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小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增值税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一次退还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超过20份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改变用途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不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应在辅导期结束时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缴纳税款时,按月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30天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发票发生的顶缴增值税余额
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 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 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 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__售额的2%预缴增值税 防伪税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 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纳税人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 纳税人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20日内缴入国库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年所得额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次月,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不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应在辅导期结束时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 应于下期缴纳税款时, 按月 抵减 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 应于下期再次领用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 按次抵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 内, 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6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大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6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