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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只能由公安机关保管 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原则上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情形下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不行使查封扣押权 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90日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冻结存款、汇款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任何第三人代履行
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第三人追偿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由第三人受托保管,该第三人于查封、扣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 行政机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由第三人赔偿 由行政机关赔偿, 但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行政机关赔偿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可以随意变卖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可以据为己有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赔付, 行政机关不付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赔付, 第三人不付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三人现行赔付后, 有权向行政机关追偿。 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必须委托第三人保管 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自己保管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处置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平均承担 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第三人赔偿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