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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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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解除  
继续有效  失去效力  效力视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失去效力  效力视情况而定  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失效,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解除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继续有效  失去效力  效力视情况而定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失去效力  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有效  继续有效  效力视情况而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表现良好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B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失效,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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