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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出台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至Ⅳ级。其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区)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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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 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度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中度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轻度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组织制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轻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国家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应急处置中心  
国家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应急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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