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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登记 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已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新建的房屋,申清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