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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 由于救助产生的特别补偿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在共同海损中应考虑扣除救助人因减轻环境污损做出努力多支付的救助费用 在避难港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并入条款 马基斯协议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修正案 以上都不是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来进行,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的规定办理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书面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 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出现保险金额高于约定价值或高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要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发生 共同海损事故结束 受损船舶到岸 理算结束
时效期间为2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时效期间为1年,自共同海损发生之日起计算 时效期间为2年,自共同海损发生之日起计算
共同海损的赔偿金额必须以所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同列为共同海损费用的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负责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保的共同海损损失,其起因必须是由于保险危险引起的 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和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应收取利息
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不许对理算结果再提起仲裁或起诉 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只许提起仲裁,不许起诉
《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我国《海商法》中的规定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A、B、C都是
烟熏、火烤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不论船舶是否势将搁浅,只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搁浅,其损失都列入共同海损 A+B对 A、B都不对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约定的理算规则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应使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共同海损发生 共同海损理算开始 理算结束 诉讼结束
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救助作业是使在共同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为限 救助作业结束时的财产价值为限 船舶检验人所确定的船舶及船上其他财产的价值为限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承保的共同海损损失,其起因必须是由于保险危险引起的 共同海损的赔偿金额必须以所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同列为共同海损费用的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负责 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损失和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应收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