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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性 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力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注重形式而忽视内容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 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 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 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西周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不动产买卖称为“质”,动产买卖称为“剂”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三种,绝卖、活卖和赊卖 宋代还出现了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贷”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西周的买卖契约被称为“质剂” 根据买卖物品的种类不同,西周的买卖契约也被称为“傅别” “质”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奴婢、牛马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清代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清代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 清代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清代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 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