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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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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法律  经济  文化  
社会现象  法律书籍  法律条文  法律现象  
人的自然属性  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有人的共同属性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总和  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切思想关系的总和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政治  经济  法律  文化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  一切政治关系的总和  人类追求幸福的本性  
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  综合现象  
哲学揭示的是整个世界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    哲学是一切具体科学知识的总和    哲学是一门包罗万象、囊括万物的综合性科学    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人类一切知识总和的科学  具体科学之上的科学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  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只研究法的应然状态  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只研究法的应然状态  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