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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程序中都设置了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不适用 听证一般公开举行,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价格决策中,《价格法》也规定了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可以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 听证的启动具有选择性,选择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听证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 与当事人无关 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可适用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海关暂停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暂停其报关执业 撤销报关企业的梅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对报关员处1万元以上罚款 没收、扣留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举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依然不服的 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没收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撤销报关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对报关员处1万元以上罚款 海关暂停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暂停其报关执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及资格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 海关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没收、扣留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撤销报关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对报关员处1万元以上罚款 海关暂停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暂停其报关执业
采用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即税务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听证程序适用于采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所有案件
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听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来主持
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 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可适用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采用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即税务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听证程序适用于采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所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