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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用地 军事用地 农业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项目用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也属于抵押财产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房地产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对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依《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随之转移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也同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人未按规定将房地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地上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国家安全局建设房屋用地 军民共建用地 城区扩建用地 地方水利工程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情况之一是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可以自行转让或者出租抵押的房地产
国家机关用地 商业经营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 军事用地
军事用地 重点开发的鱼塘用地 学校用地 商品楼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房地产出让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土地划拨 E.房屋租赁
房地产出让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土地划拨 房屋租赁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凭借权转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卖
房地产转让 房屋租赁 房地产划拨 房地产抵押 房屋变更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物权法》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取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建成的房屋抵押权实现时,应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