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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临时性结构使用年限为6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是24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5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条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是25年
1类: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 预期使用年限 评估使用年限 实际使用年限
1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临时性结构) 2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使用寿命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耐久寿命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
工程使用年限 工程最多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最小使用年限
建筑结构可靠度采用的基准期是50年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 预计使用年限较短的建筑物,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对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含义是等同的 若建设单位提出高于现行标准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