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城市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的分界线 城市道路的功能应当与毗邻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 城市道路系统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系统应当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道路对交通运输所起的作用 道路承担的主要运输性质 道路所处的环境 道路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平面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
修建在岩层中的隧道,称为岩石隧道 修建在土层中的隧道,称为软土隧道 软土隧道常常修建在水底和城市立交,故称为水底隧道和城市道路隧道 埋置较浅的隧道一般采用暗挖法施工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最高处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的平均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平均高程
全填式、半填半挖式、路堑式 双车道、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 直线形、抛物线形、直线加抛物线形、直线加圆曲线形 一块板、两块板、三块板、四块板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政府机关公正司法原则的落实 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党和政府依法履行国家职能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异步建设 先地上、后地下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先地上、后地下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异步建设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保障占用范围内的交通畅通 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损坏城市道路的给予处罚 修复或赔偿损坏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定级标准 城市道理清扫标准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修建在岩层中的隧道,称为岩石隧道 修建在土层中的隧道,称为软土隧道 软土隧道常常修建在水底和城市立交,故称为水底隧道和城市道路隧道 埋置较浅的隧道一般采用暗挖法施工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道路竖向设计 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的分界线 城市道路的功能应当与比邻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 城市道路系统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系统应当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