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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还包括对女职工与()的特殊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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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工同酬  建立建全对女职工“五期”保护制度  禁止加夜班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童工  未成年工  女职工  青少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  未成年职工  退休职工  休病假职工  负工伤职工  
劳动安全许可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社会保险与福利  劳动安全事故处理  
《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经期女职工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  职业病患者  因病退休职工  离退休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童工  未成年工  女职工  青少年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对女职工待遇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安排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值夜班  安排女职工80天的产假  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低温作用  安排怀孕女职工改变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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