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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5%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被分立企业承继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其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必须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资产收购,所得税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之一是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债务重组实际上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根据适用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部分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可以相互结转弥补 重组交易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双方均不计算所得或损失
税法上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业务中,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原则上,不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处理 企业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应该保持相应变化 适用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24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的债转股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