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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重整期间, 下列哪一类当事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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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由管理人将财产返还给该财产的权利人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甲公司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甲公司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甲公司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要求取回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在重整期间,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向甲公司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租赁一片厂房作为生产场地,厂房出租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要求取回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人是能够随心所欲地改造自己的    君主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真正的高贵并非天生的,而是自为的    大多数时候,落在人们头上的幸福或不幸取决于他们自己  
重整期间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只能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在重整期间,经保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保利公司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可以聘任保利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有关的经营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保利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保利公司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中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得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期间,应由甲公司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申请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恶意减少财产行为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需要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实现约定的条件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法律干预;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申请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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