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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针对乙的某项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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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合议组主审员是乙的近亲属  合议组参审员是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合议组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的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且该案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B有效  合议组组长在乙针对该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担任主审员,且该第一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A有效  
甲不得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乙可以以与甲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  丙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甲未委托代理机构,因此以与甲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该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无效宣告决定一经作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予受理  
对于尚未审结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他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审结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他人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存在尚未处理完毕或者审结的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由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并且已经执行中止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应当针对授权的权利要求明确请求无效的范围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项专利权已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请求人请求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确定  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参加口头审理  当事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确定  
针对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所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鉴于乙已主动放弃了专利权,故任何人针对该专利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甲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被受理  丙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被受理  
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  虽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但原告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导致该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技术文献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虽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但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虽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以前的无效请求审查中曾经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  不是专利权人的发明人  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与专利权人存在尚未处理或者审结的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  
是当事人乙的哥哥  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  
乙要求同甲当面质证和辩论  甲须要当面对合议组说明事实  甲须要实物演示  乙须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自专利权授权公告日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终止后,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但是必须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  对于针对已经终止或者被放弃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  请求人只有一个当事人的,应当只委托一个专利代理机构;请求人为多个当事人的,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作为公民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并可以委派专利代理人丁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甲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但应当委派除丁以外的其他专利代理人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专利代理机构丙不得接受甲的委托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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