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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报关员需变更报关员注册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的,应于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的,补发新证之前,可以暂时借用其他报关员证办理报关纳税业务 报关员调动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而引起报关单证的修改,记1分 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而引起报关单证的修改,记2分 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而引起报关单证的撤销,记1分 由于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而引起报关单证的撤销,记2分
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在海关注册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是报关员 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即成为报关员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执业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目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报关员需变更报关员注册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的,应于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报关员需变更报关员注册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应于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在海关注册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是报关员 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即成为报关员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执业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补发新证之前,可以暂时借用他人的报关员证办理报关纳税业务 报关员调动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报关员需变更报关员注册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应于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的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报关员需变更报关员注册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应于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