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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包括: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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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与成效的证券公司协商  
承销的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  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  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承销的证券公司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发行人  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  
承销业务基本情况  合规性自查  内部管理措施  对发行人的检查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证券协会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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