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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相关直属海关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提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总担保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应自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申请扣留未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货价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货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须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应自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申请扣留未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须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申请扣留己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须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海关依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海关应予放行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将其交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供担保
申请扣留未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货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申请扣留已向海关总署备案的侵权嫌疑货物须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应自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