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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义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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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只能收取租金  出租人可以在租金之外收取少量的押金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交租  修缮出租房屋的义务一般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合同义务转移给转租人  转租的收益与出租人无关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另有约定的外,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  
出租人关于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是绝对的  出租人关于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由出租人决定  出租人关于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由承租人决定  以上均不正确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转租的收益与出租人无关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合同义务转移给转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  承租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  承租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承租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有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标的物的修缮义务  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土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标的物的修缮义务  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土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  出租人、 出卖人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应当履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的,当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要承担责任  
出租人可以自主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履行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转租的收益与出租人无关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合同义务转移给转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  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  出租人  
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支付的租金  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出租人替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出租人有权制止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并要求回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出租人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在正常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干预、擅自毁约  出租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为满足使用空间的要求,承租人具有改变建筑物结构(如拆除某根柱子或承重墙)的权利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转租获利的权利  
出租人有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的义务  出租人有修缮义务  出租人具有保管的义务  出租人有妨害除去义务  
当事人可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  若当事人无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若当事人无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若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不得自行维修  
承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人共同  以上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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