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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买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前者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后者是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租人 前者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后者属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 前者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后者发生在一级土地市场 前者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标的物的修缮义务 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土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国有土地租赁无期限限制 国有土地租赁是划拨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租金的缴纳方式比较灵活 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不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 国有土地租赁权涉及两种登记,即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租赁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益共享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护的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 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没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只能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有偿取得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内出租人不承担妨害除去义务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直接出租 应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约定租赁合同中土地的使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没有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护的必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可以终止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中的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人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承租人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范围不受限制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的使用期限 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