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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数值范围X=30~250,说明书中还记载了X=30,100,200,250的实施例。某对比文件__开了数值范围X=10~90和X=30的实施例,该对比文件破坏了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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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三边胶结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较高的温度”修改为“高于40℃的温度”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范围为10℃-300℃,并公开了100℃时的实施例,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10℃-300℃的温度范围修改为100℃-300℃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将其修改为“弹性支持物”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组合物的某成分含量为5%或者45%-50%,申请人将上述含量修改为5%-50%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在“__”下进行反应,申请人将“__”修改为“7-10个大气压”  “一种车辆的闸”仅记载于原摘要中,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一种自行车闸”修改为“一种车辆的闸”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弹性材料”,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橡胶”修改为“弹性材料”  
首次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M和N,但是权利要求书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在后申请则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和N,但是说明书中只记载了技术方案M,而没有记载技术方案N。在后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在后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L,其中L是由技术特征M和N构成。两件首次申请都未记载技术方案L,但是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分别包含技术特征M和N  首次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M和N,但是权利要求书仅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后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要求享有首次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也要求保护技术方案N  
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  技术特征a、b、c构成的技术方案  
将“一种轮胎”修改成“一种可以用于汽车上的轮胎”  将“一种轮胎”修改成“一种可以用于自行车上的轮胎”  将“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将“橡胶”修改成“弹性材料”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C,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喷墨打印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于是申请人在答复时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印机  原始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打气筒及其制造方法,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为了克服原申请涉及打气筒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缺陷, 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仅要求保护打气筒的制造方法  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某温度范围为0℃~95℃,且说明书__开了该温度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温度范围的不同,对比文件__开的温度为0℃~100℃。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  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温度为≥50℃,原始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表述为50℃ 以上,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按审查员意见将其修改为大于50℃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组合物的某成分含量为5%或者45%-50%,申请人将上述含量修改为5%-50%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在“__”下进行反应,申请人将“__”修改为“7-10个大气压”  “一种车辆的闸”仅记载于原摘要中,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一种自行车闸”修改为“一种车辆的闸”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弹性材料”,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橡胶”修改为“弹性材料”  
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汽车具有轮胎”这一技术特征  将权利要求书中轮胎直径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cm~55cm  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对“尾气净化装置”的描述  
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三边胶结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较高的温度”修改为“高于40℃的温度”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范围为10℃-300℃,并公开了100℃时的实施例,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10℃-300℃的温度范围修改为100℃-300℃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将其修改为“弹性支持物”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相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三边胶结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申请人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较高的温度”修改为“高于40℃的温度”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范围为10℃~300℃,并公开了100℃时的实施例,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10℃~300℃的温度范围修改为100℃~300℃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将其修改为“弹性支持物”  
在判断能否享有优先权时,应当判断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中  在后申请记载两个技术方案,在先申请的只记载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则在后申请的两个技术方案都不能享有优先权  在后申请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这两个技术方案分别记载在不同的在先申请中,则该在后申请的两个技术方案都能享有优先权  如果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仅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该技术方案也能享有优先权  
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75℃  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铝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20mm~60mm  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30mm~60mm  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60mm~100mm  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20mm~110mm  
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喷墨打印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于是申请人在答复时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印机  原始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打气筒及其制造方法,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为了克服原申请涉及打气筒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仅要求保护打气筒的制造方法  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某温度范围为0℃~95℃,且说明书__开了该温度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温度范围的不同,对比文件__开的温度为0℃~100℃。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  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温度为>50℃,原始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表述为50℃以上,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按审查员意见将其修改为大于50℃  
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汽车具有轮胎”这一技术特征  将权利要求书中轮胎直径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cm~55cm  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对“尾气净化装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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