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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后整体部分旳工程量旳综合单价调低 增加后整体部分旳工程量旳综合单价调高 超过约定部分旳工程量旳综合单价调低 超过约定部分旳工程量旳综合单价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清单减少15%,且引起措施项目变化,若措施项目按系数计价,相应调低措施项目费 当工程量增加15%以卜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最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清单增加10%,且引起措施项目变化,若措施项目按系数计价,相应调高措施项目费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高
工程量偏差在 15%以内,采用已标价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增加后整体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 增加后整体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 超出约定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 超出约定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低
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采用已标价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增加l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增加l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l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减少l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采用已标价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以上时,不予调整
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更,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单价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出现超过10%的变化,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0%以上时,其相应部分的措施费应予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