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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汁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弹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
单位负责人名称 经营场所 财务、 会计制度 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制度,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5日内,将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前30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前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