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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8年6月1日,应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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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只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甲公司可以申请和解,甲公司的债权人黄某某无权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甲公司两年前将工厂的一批设备抵押给乙公司,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乙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10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9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故意对甲企业负有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9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D,在2010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管理人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止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中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甲企业的债务人乙,在2010年9月30日时取得了对甲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权人丙,在明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0日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甲企业的债务人丁,于2009年9月1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  甲企业的债权人戊,于2009年9月5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为债务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因为债务人有权放弃债权,管理人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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