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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延期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经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纳税人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 纳税人计算失误造成少缴税款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税务搭理人逾期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的责任
该公司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2个月,到期前如果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最多还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批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缴纳税款
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最多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三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需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不需要提前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税务机关 县级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纳税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