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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以下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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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国税局管理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由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低于12.5%名义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净值  被分立资产的账面原值  被分立资产的评估价值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由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分行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代收性质时,由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分行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代收性质时,无需由境内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向国内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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