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在开始工作时可直接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 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只要进行了充分的内部核查,财务顾问就可以按照中国证件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做出相关承诺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去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上市公司单位公章 结合上市公司披 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 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