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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与境内企业相同 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三资企业”的特殊身份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 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灭失 国有建设用地续期申请获得批准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买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属于抵押财产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承担对租赁标的物的修缮义务 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租赁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土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私人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私人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方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凭借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益共享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没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只能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有偿取得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使用期限限制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出租人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对于已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没有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护的必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可以终止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标的物受到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使用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继承
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甲公司可以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甲公司可以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甲公司可以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无法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